2008年 8月 20日, 19:35
湖口鄉天主教耕莘醫院仁慈分院被檢舉詐領健保,十三日遭搜索,家醫科醫師林仲明被檢方以五萬元交保;前晚他在租處燒炭自殺,留下遺書埋怨醫院行政制度謀殺了他,對台灣健保體制更是難過。
2008年 8月 22日, 16:39
健保總額預算實施後,受到醫療費用控制的壓力,醫管階層對醫師行為的扭曲更變本加厲,醫師得配合醫院政策學習各種申報健保的看病方法。一旦發生醫療爭議、或疑似結構性的集體不法健保詐領事件,往往院方又可能劃線撇清,將責任歸咎於醫師個人,令醫師獨自面對司法制裁,處境為難。
2008年 8月 22日, 18:16
2008年 8月 22日, 20:40
報載新竹某醫院醫師因「疑似詐領健保費案」,97年8月13日被檢方傳訊後以五萬元交
保,惟該案次日隨即被各大媒體曝光(例如:不肖醫師涉嫌以偽造病歷等名目詐領健保
補助費),醫師遂於8月18日在租屋處,燒炭身亡。
2008年 8月 23日, 08:40
醫師公會:不漲價 A健保難消失
【聯合報╱記者彭芸芳/新竹市報導】
2008.08.20
新竹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林修二表示,健保有待改進之處很多,只可惜,每次想要調漲保費,衛生署長就被換掉,短期來看,A健保的情形很難消失。
他說,先進國家健保總額年成長都在百分之十一左右,台灣依人口成長估算,至少要有百分之九,但是健保局卻只給百分之三至六;「一塊不足的餅要分給所有的醫院診所,在總額制度下,結果當然是看診愈多、虧愈多。」
他說,台灣診所與醫師都太多了,病人數則因公衛進步而變少,超過七成診所每天看診量在卅人以下,大都慘淡經營;他常規勸會員,現在電腦連線,投機不得,但除非能合理調漲健保費,否則難以徹底改善。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稿)
有關8月20日聯合報載「醫師自殺 遺書怨「醫院殺人」」及「不漲價 A健保難消失」等文,經查部分文字係屬誤載,本會就文中所提之健保制度加以說明:
一、核實申報費用乃受健保合約及醫學倫理所規範: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院、診所適用)」第5條明訂,健保特約院所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費用支付制度、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等規定辦理健保醫療給付事宜。該合約第四章並有「費用申報及付款」相關規定。爰此,無論基於前開合約規定或醫學倫理,凡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其所屬醫師,均應核實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
二、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及提升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籲請行政院應核定足夠之總額預算: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第47條規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係由主管機關(衛生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此,總額預算是否足夠支應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繫乎衛生署與行政院。
(二)以西醫總額預算為例,94-96年總額預算之編列皆不足實際醫療費用支出(94年:短少405億元;95年:短少259億元;96年短少226億元),前開不足之費用,均因總額預算支付制度之設計,轉嫁由醫療院所負擔,導致醫療院所實際提供一點一元的服務,但健保局實際只給付0.8或0.9元。此問題長期以來造成醫界困擾,對於醫療服務產業之不良影響也漸漸浮現,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及提升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籲請行政院應核定足夠之總額預算或根本廢除只為維持健保局財務卻不合憲的總額預算制。
三、支持依法合理調整健保保費;惟「保費之調整」與文中所提「A健保」間並無因果關係:
(一)依據中央健保局97年3月公佈「96年全民健保費率精算報告」顯示,推估未來5年(97-101年)平衡費率為5.18%,較現行4.55%相差0.63%,相差幅度為13.85%;倘仍維持4.55%未調整,則保險收支缺口平均將達1.90%,預估累計收支餘絀將由97年底短絀之326億元,逐年擴大至101年底短絀之2142億元。
(二)爰此,為使堪稱世界奇蹟之全民健保永續經營,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籲請社會各界應有共識支持主管機關,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20條規定,依精算結果重行調整費率;惟如前所述,核實申報費用乃受健保合約及醫學倫理所規範,與健保費率之調整間並無因果關係。
2008年 8月 28日, 11:00
蘋果日報論壇 (謝炎堯) 2008年08月23日
新竹仁慈醫院的林仲明醫師因被查辦涉嫌詐騙健保,於今年8月15日自殺身亡; 台大醫院急診部醫師,於8月18日處理陳俊英涉嫌服用安眠藥過量,引起爭議。這兩件似乎毫不相干的新聞報導,再度證實台灣醫療現況的極端惡劣,危害大眾利益。
由於人類的貪心,健康保險詐騙事件各國均有所聞,但是一位四十歲醫師,因不良健保制度而被迫自殺只發生在台灣。在嚴家淦擔任財政廳長時代,因稅制不良,商家被迫只有逃稅才能生存,嚴家淦獨排眾議,進行減稅的改革,終於帶動蓬勃的經濟發展。台灣的健保給付極端不合理的偏低,小型醫院,不偷工減料或不作弊,無法達成收支平衡,只好關門歇業,不良健保制度就是迫使林仲明醫師自殺的罪魁禍首。
2008年 9月 2日, 08:57
回覆:
健保法第72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
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2008年 9月 5日, 15:49
2008年 9月 7日, 11:31
2008年 9月 8日,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