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6月 16日, 10:40
醫療費用收據 衛署:未改善可罰鍰
2009.06.15
醫療費用收據格式混亂,衛生署說,已公告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收據參考格式,其中已載明健保給付及自費項目,若醫院有更詳盡的收據,也可以採用。
衛生署說,根據醫療法第廿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若限期仍未改善,可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若民眾在參考格式項目以外,需要更進一步費用明細表,可以跟醫療院所查詢,醫療院所不能拒絕提供。
【2009/06/1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