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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8月 20日,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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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04
爭健保配額 逼醫師違法 form 2008年08月20日蘋果日報



制度殺人

燒炭自殺身亡的耕莘醫院醫師林仲明,遺書指是醫院制度謀殺他;檢調指出,其控訴透露,他是被迫配合醫院制度,才會涉詐領健保費。

引言回覆:
湖口鄉天主教耕莘醫院仁慈分院被檢舉詐領健保,十三日遭搜索,家醫科醫師林仲明被檢方以五萬元交保;前晚他在租處燒炭自殺,留下遺書埋怨醫院行政制度謀殺了他,對台灣健保體制更是難過。


據衛生局人員指出,自健保局採「醫院自主管理」制度後,醫療院所都會分配到固定的健保額度,許多私人醫院常以控制薪水等方法給予醫師看診人數壓力,要求他們達到健保分配額度;看診人數較少的醫師,壓力尤大。

小診所更難生存

而小診所門診人數限制多,藥品管制稽查嚴格,生存更困難,迫使醫師轉往大醫院求生,卻不得不配合院方的「生存制度」,致問題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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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8月 22日,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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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482381.shtml

制度殺人 醫師尊嚴哪去了

data form 【聯合報】
2008.08.21


劉梅君/政大勞工所教授、醫改會執行長(台北市)

李怡嫺/醫改會研究員(台北市)

引言回覆:
健保總額預算實施後,受到醫療費用控制的壓力,醫管階層對醫師行為的扭曲更變本加厲,醫師得配合醫院政策學習各種申報健保的看病方法。一旦發生醫療爭議、或疑似結構性的集體不法健保詐領事件,往往院方又可能劃線撇清,將責任歸咎於醫師個人,令醫師獨自面對司法制裁,處境為難。


醫師照護病患,向來具有高度的專業自主與社會地位,但近年來各財團紛紛投入醫療領域,以規模經濟與商業化經營管理醫院、領導醫師。經營者在乎的是以最少的錢獲得最大的效果,因而祭出了零底薪制度,受雇醫師被迫超時輪值,科跟科、甚至同科不同診間也要衝刺拚業績。當「利潤追求」逐漸取代「醫療品質的追求」,醫管的手段箝制了專業的尊嚴,醫療生態與醫病互動必將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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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1
健保局欠醫師一個交代

-違反「無罪推定」與「偵查不公開」原則

本案違反「無罪推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與

「偵查不公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原本有保護被偵查人之權益,此外,違法提供偵查資料的檢調單位或爆
料者,應負法律責任,但法律尚未釐清之前,往往已造成他人無辜受害。


最後由 mei 於 2008年 8月 23日, 08:45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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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8月 22日,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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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
健保案件之不法內實屬行政罰案件,基於刑法謙抑性,實不應動輒以刑法加身。

引言回覆:
報載新竹某醫院醫師因「疑似詐領健保費案」,97年8月13日被檢方傳訊後以五萬元交
保,惟該案次日隨即被各大媒體曝光(例如:不肖醫師涉嫌以偽造病歷等名目詐領健保
補助費),醫師遂於8月18日在租屋處,燒炭身亡


按偵查不公開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偵查不公開,除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亦應受有相當限制。為限制檢、警、調等執法人員及辯護人不當對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事項之行為,89年6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89年7月19日公布實施),除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外,

並增訂第3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一旦偵查公開,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或其他權益,即有立即受侵害的危險,不正與保障人權的精神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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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8月 23日,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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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1
媒體亂報又一章

新竹醫師公會聲明稿

引言回覆:
醫師公會:不漲價 A健保難消失

【聯合報╱記者彭芸芳/新竹市報導】

2008.08.20




新竹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林修二表示,健保有待改進之處很多,只可惜,每次想要調漲保費,衛生署長就被換掉,短期來看,A健保的情形很難消失。

他說,先進國家健保總額年成長都在百分之十一左右,台灣依人口成長估算,至少要有百分之九,但是健保局卻只給百分之三至六;「一塊不足的餅要分給所有的醫院診所,在總額制度下,結果當然是看診愈多、虧愈多。」

他說,台灣診所與醫師都太多了,病人數則因公衛進步而變少,超過七成診所每天看診量在卅人以下,大都慘淡經營;他常規勸會員,現在電腦連線,投機不得,但除非能合理調漲健保費,否則難以徹底改善。




新竹市醫師公會理事長 林修二聲明

貴報新竹分社彭芸芳記者於97年8月19日,因仁慈醫院林仲明醫師自殺事件,電話訪問本會林理事長修二。
訪問中林理事長從沒有說過「醫師公會:不漲價A健保難消失」之言論,特此聲明,請予以更正。

本會林理事長在訪談中表示

1. 醫師公會經常出席健保局各項業務會議,由於資料透明化,申報資料如有異常極易發現,常勸告會員勿以身試法。

2. 爲了提升醫療品質,照顧民眾健康,唯有調高健保費率才是長久之計。

新竹市醫師公會

理事長 林修二

引言回覆: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稿)

有關8月20日聯合報載「醫師自殺 遺書怨「醫院殺人」」及「不漲價 A健保難消失」等文,經查部分文字係屬誤載,本會就文中所提之健保制度加以說明:

一、核實申報費用乃受健保合約及醫學倫理所規範: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院、診所適用)」第5條明訂,健保特約院所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費用支付制度、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等規定辦理健保醫療給付事宜。該合約第四章並有「費用申報及付款」相關規定。爰此,無論基於前開合約規定或醫學倫理,凡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其所屬醫師,均應核實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

二、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及提升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籲請行政院應核定足夠之總額預算: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第47條規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係由主管機關(衛生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此,總額預算是否足夠支應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繫乎衛生署與行政院。

(二)以西醫總額預算為例,94-96年總額預算之編列皆不足實際醫療費用支出(94年:短少405億元;95年:短少259億元;96年短少226億元),前開不足之費用,均因總額預算支付制度之設計,轉嫁由醫療院所負擔,導致醫療院所實際提供一點一元的服務,但健保局實際只給付0.8或0.9元。此問題長期以來造成醫界困擾,對於醫療服務產業之不良影響也漸漸浮現,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及提升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籲請行政院應核定足夠之總額預算或根本廢除只為維持健保局財務卻不合憲的總額預算制。

三、支持依法合理調整健保保費;惟「保費之調整」與文中所提「A健保」間並無因果關係:

(一)依據中央健保局97年3月公佈「96年全民健保費率精算報告」顯示,推估未來5年(97-101年)平衡費率為5.18%,較現行4.55%相差0.63%,相差幅度為13.85%;倘仍維持4.55%未調整,則保險收支缺口平均將達1.90%,預估累計收支餘絀將由97年底短絀之326億元,逐年擴大至101年底短絀之2142億元。

(二)爰此,為使堪稱世界奇蹟之全民健保永續經營,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籲請社會各界應有共識支持主管機關,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20條規定,依精算結果重行調整費率;惟如前所述,核實申報費用乃受健保合約及醫學倫理所規範,與健保費率之調整間並無因果關係。


97.8.20

偵查不公開原本有保護被偵查人之權益,此外,違法提供偵查資料的檢調單位或爆
料者,應負法律責任,但法律尚未釐清之前,往往已造成他人無辜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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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8月 28日,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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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0
引言回覆:
蘋果日報論壇 (謝炎堯) 2008年08月23日

新竹仁慈醫院的林仲明醫師因被查辦涉嫌詐騙健保,於今年8月15日自殺身亡; 台大醫院急診部醫師,於8月18日處理陳俊英涉嫌服用安眠藥過量,引起爭議。這兩件似乎毫不相干的新聞報導,再度證實台灣醫療現況的極端惡劣,危害大眾利益。

由於人類的貪心,健康保險詐騙事件各國均有所聞,但是一位四十歲醫師,因不良健保制度而被迫自殺只發生在台灣。在嚴家淦擔任財政廳長時代,因稅制不良,商家被迫只有逃稅才能生存,嚴家淦獨排眾議,進行減稅的改革,終於帶動蓬勃的經濟發展。台灣的健保給付極端不合理的偏低,小型醫院,不偷工減料或不作弊,無法達成收支平衡,只好關門歇業,不良健保制度就是迫使林仲明醫師自殺的罪魁禍首。


往票據法要負刑事責任,在台灣經商隨時可能因為違反票據法,被通緝、甚至入監服刑,監獄關了一『拖拉庫』的票據犯。幾曾何時票據行為已經去刑化,即使一百萬、二百萬的支票跳票僅依據民事求償,台灣民眾再也不須因為開張支票,就可能
要負刑事責任,這是一個國家尊重人權具體展現。

然而,現今醫界醫療行為,竟然須要因為100元200元的掛號費,或幾百元IC卡刷卡,必須負刑事責任,這種惡劣的工作環境完全違背基本的人權,更違背法律上的比例原則。世界人權宣言揭示的工作權保障,而工作條件的保障並非僅是通風、乾淨、無汙染的保障,而是心靈自由、不受壓迫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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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9月 2日,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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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
敬愛的理事長及醫學前輩:

針對新竹林姓醫師因檢調訊問後不幸自殺事件,引起許多討論事件。

然而『全民健保去刑化』建議修改健保法第72條刪除『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是所有醫師共同的願望,而醫界自我管理的概念,與理事長與署長共同的共識是一致的。在總額現行的制度下,所有財務風險與營運風險是由醫界承擔,醫界的管理與承接總額也形成共識。

醫界與健保之間應是公法契約之關係,實際上用行政管理才是正確的法律關係,而非動輒以刑法對付醫師。故健保法第72條修法,

建議將修改健保法第72條為:

案:刪除『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本案為最佳選擇)

乙案:修改為『若有惡意及重大過失,則處以3倍之懲罰性賠償。』(本案為備案)



只要每個醫師不再冷漠,這種悲劇就不會再重演。
只要每個醫師不要忘記,這種犧牲就不會再發生。


法像坦克車、更像獵犬、鯊魚,刑法是最後的手段。
我們衷心懇求,
不要拿刑法對付手無寸鐵的醫師。
我們請求全聯會辦一個追思紀念會,紀念這位林醫師。
希望全國醫師每人帶一束白色的花朵,
表達最深切的哀悼。

我們卑微的訴求,全民健保去刑化。
修改健保法第72條為:
刪除『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總額實施後,其原則乃總額預算制,而醫界與健保間乃契約
關係,理應回歸民事或是行政管理,而非大刑伺候。


引言
引言回覆:
回覆:

健保法第72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
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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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9月 5日,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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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制度殺人

燒炭自殺身亡的耕莘醫院醫師林仲明,遺書指是醫院制度謀殺他;
檢調指出,其控訴透露,他是被迫配合醫院制度

自健保局採「醫院自主管理」制度後,醫療院所都會分配到固定的健保額度,
許多私人醫院常以控制薪水等方法給予醫師看診人數壓力,要求他們達到健保分配額度;
看診人數較少的醫師,壓力尤大。

醫師--->醫院--->健保局
3位一體, 一脈相承, 上司管下司, 下司管笨箕
怪的是衛生署將商業財團引入醫界, 後果卻由笨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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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9月 7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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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0
偵察不公開是講爽的?

檢查官知法不守法 媒體不守法嗜血成性

轉載

http://www.wretch.cc/blog/tonyshell/12379996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 ... +0,00.html

http://www.nownews.com/2008/08/18/138-2322111.htm

看看這些連結,和整天重複播放的新聞(記者圍拍的手法,讓我想到丟飼料到池中爭食飼料推擠跳躍的魚群),還有一下機就喜孜孜面帶微笑化妝面對鏡頭的檢察官,『偵察不公開』這簡單幾個字你們懂嗎?

94年7月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研析修正意見共5點如下:

(一)就偵查中,案情細節為媒體所大肆報導部分:應於現行要點第6點有關對不實報導之澄清外增訂規定:對於媒體報導刑案新聞有不實者,除須注意事後加以更正澄清外,事前需做好保密措施,並於新聞發布同時,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

(二)檢警調雖非公開發布新聞或接受媒體採訪,但仍私下透漏消息給記者部分: 應於現行要點第2點第1項加入:新聞發言人,除公開及以書面說明外,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漏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並於第5點後增訂1點: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人員不得私下透露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非直屬長官、同仁談論或透漏與案情有關之訊息。

(三)以記者會形式公開有關偵查之訊息後,造成負面後果之處理: 應於要點第6點第1項「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3至5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之後增訂: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四)檢警調任意公開蒐證錄影帶或帶同媒體辦案部分: 此原應已包含在要點第3點中所禁止之事項,但目前警方辦案仍時常有此違規作為,仍請明文具體禁止,於要點第3點增訂第3項:檢警調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五)相關獎懲部分: 增訂檢警調人員如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官報告;如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酌予獎勵之規定。

上述5項意見,經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進行該要點之修正,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要點相關條文報本部備查後,已於95年8月29日下達各級法院檢察署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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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9月 8日,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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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0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及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也凸顯醫師受到台灣健保體制及醫院行政制度兩面夾擊,生活在隨時被「移送法辦」與「新聞醜化」之陰霾中,令人遺憾。

偵查不公開原本有保護被偵查人之權益,此外,違法提供偵查資料的檢調單位或爆料者,應負法律責任,但法律尚未釐清之前,往往已造成他人無辜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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