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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年 4月 4日,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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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0
[轉貼] 天才網友的比喻!(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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茸員外:「女兒啊, 你聽爹的話, 去賣身做雞。」

女兒台台:「爹阿, 女兒不想這樣, 我正當做人, 自己打拼, 苦點沒關係。」

茸員外:「不行, 我已經跟對面的紅燈戶簽約啦, 妳最晚六月一定要去上班。」
台台: 「我不要 !」

茸員外:「我已經跟人家談好, 你去接客的行情比別人好哩, Z>B。不論如何你先去接客啦, 如果不喜歡, 三年後還可以從良啊.....。你看隔壁的香香, 就沒甚麼抱怨啊! 另外兩個, 疆疆和藏藏是吃了一點苦頭, 但也是他們自己不聽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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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年 4月 6日,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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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04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 ... 989-260407

立法院長王金平20140406今早表示,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他將不會召集《兩岸服貿協議》相關黨團協商會議。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費鴻泰表示,12點時與王金平通電話,他表示非常震驚,彷佛「整個黨被你出賣了」,黨團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動員台北市、新北市立委陪同,中南部立委認為太遠就沒有動員。

費鴻泰不解地說,現場很多立委認為院長為什麼不先跟黨團商量,會讓外界以為替他背書,感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和學生都是先知道內容了。

費鴻泰轉述,王金平說,聲明8點半定稿,沒有給任何人看過。

費鴻泰指出,有些事情可以先談,是否同意則用行動表示,而不能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把立委「騙去幫他背書」,有非常強烈被出賣的感覺。

引言回覆:
王金平立院聲明全文

金平在此鄭重向各位報告:
 
 一、關於學生關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查所引發的衝突,其爭議根源起因於各黨團對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處理程序之歧異。金平面對爭議,從未迴避,自3月19日起,即兩次促成國民黨曾秘書長和民進黨柯總召面對面溝通,並不下10次徵詢朝野各黨團意見,更6度召集黨團協商,窮盡各種途徑溝通協調,極力化解歧異,但各方均未能放下己見,致無法達成朝野共識,對於國人的深切期許,金平深感憂心與歉意。
 
 二、國會之所以是民主的殿堂,不在其莊嚴的建築,而在於能夠充分反映人民的聲音。同學們在議場為多元意見發聲,雖手段與目的間之妥當性,各界仍有不同看法,但已啟發國人省思民主的真諦。同學秉持理想擴大公民參與,金平不忍苛責,惟請同學慎思:各位長期佔據議場導致許多議案無法審議,影響國計民生,這絕非國人所能接受。金平呼籲同學,「帶著理想向前行!」,回到自己的崗位,努力充實,發揮你們堅定、溫柔、理性、和平的力量,讓全世界敬重我們民主涵養的深度與廣度。
 
 三、立法院是合議制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院長經由委員互選產生,其法定職權除綜理院務外,主要在主持院會及黨團協商會議。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查未獲共識前,考量整體社會成本,金平秉持院長職權,鄭重向各位報告:在兩岸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將不召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黨團協商會議。

 四、國家的發展與穩定,取決於執政黨的氣度、在野黨的智慧與國人的支持。經過這次淬煉,我們當記取教訓,省思未來國政的推動,更要體察民意。在此關鍵時刻,金平希望同學們尊重各界聲音,也盼各界給予學生包容,使本次爭議和平落幕,讓大家一起攜手向前行,台灣加油!




最後由 lee 於 2014年 4月 6日, 16:35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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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年 4月 6日,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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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04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06/373870/

太陽花學運引起國際關注,波蘭Niezalezna媒體集團也派記者漢娜(Hanna Shen)前往採訪,漢娜在報導中讚學生的勇氣,並認為警察攻擊學生的行為和烏克蘭基輔事件類似,但新聞刊出後卻收到我外館的信。

漢娜生氣地在臉書發文:「我的報紙收到駐波蘭代表處的一封信,讓我覺得馬政府連波蘭的新聞自由都有人要監督、控制!」

漢娜更嚴正表示:「關於撤回新聞的要求:新聞稿已發,一字都不能改!結了婚就不能離婚!」網友紛紛大推,直呼「幹得好!」

網友紛紛留言謝謝漢娜幫台灣發聲,支持台灣的民主,不少網友更罵「政府真是太丟臉了」、「可悲」、「馬英九比中國和俄羅斯還要獨裁」,並質疑「我們的駐外使館掛的是五星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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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年 4月 7日,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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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98
黃丞儀: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2014/03/19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服貿協議」對台灣到底是好還是壞,是可以討論的事情。但不管你贊成或反對「服貿協議」,任何一個稍具理智的人都不會同意立法院前天對服貿協議的處理方式,更不可能同意:「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昨天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他不能說「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或條約,因為不管說哪一個他都會掉入陷阱。但作為人民,我們不得不問,這到底是哪一種啞謎?如果國會議員不知道他正在審查什麼,那麼他到底是依據哪一條法律,哪一種程序在行使職權?

事實上,前天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在強力將「服貿協議」送出委員會時,就已經表示:「服貿協議」付委超過三個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視為已審查,接下來只需送立法院院會存查即可。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面,規定「超過三個月視為已審查」的只有行政命令。如果不是依照行政命令的審查程序,難道是違法審查嗎?還是說立法院自己有隱藏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事實勝於雄辯,立法院國民黨團的處理方式就是把「服貿協議」當成行政命令。但為什麼敢做卻不敢承認?因為「服貿協議」根本就不是行政命令。

首先,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命令只有七種名稱:如果不是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就只能叫準則。「服貿協議」的名字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它叫「協議」,不在上述七種名稱之中。如果把它當成行政命令,直接違反了中央法規標準法。

其次,就算它是行政命令,只有所謂的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才需要送交立法院審查。如果是法規命令,需要有法律授權才能制定;如果是職權命令,也需要有組織法上的職權依據。「服貿協議」的授權法或組織法依據在哪裡?答案很簡單,根本找不到。

「服貿協議」的前言寫的明明白白:這份協議是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來訂定的。

「兩岸經合協議」(ECFA),按照馬總統的說法,是準條約,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可能作為授權法,更不可能是組織法。世貿組織(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連中華民國法律都搆不上,它是國際條約。

沒有法律授權,沒有組織法上的職權依據,「服貿協議」究竟是哪門子行政命令?

而且,行政命令是由行政機關對外發布或對內下達的規範。「服貿協議」明訂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請問這裡面哪一個是我國行政程序法所說的「行政機關」?海基會是依據中華民國法律成立的財團法人,是人民團體,海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間組織,兩個都不是行政機關。縱然可以辯稱:海基會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人民團體,但這份協議是由海基會單方發布即成立嗎?當然不是。無論是成立或修改,它都必須獲得海協會的同意。如果這可以當行政命令,婚約也可以當作是遺囑。

無論從外觀形式或從實質內涵來看,「服貿協議」都不可能是行政命令。它或許是條約,或許是行政協定,這都可以討論。但行政命令?套一句好萊塢電影裡面常出現的台詞:”It just can’t be.”

那麼,「服貿協議」究竟是什麼?

關於「協議」的定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規定了:「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這個條文寫得不能再更清楚了,「服貿協議」就是兩岸的兩個政權彼此之間互相簽署的文書,不是由中華民國行政機關單獨對外發布或下達的行政命令。這不需要什麼法律專家來分析,只要看得懂中文的國民,都能夠清楚分辨兩者的差異。問題在於:為什麼立法委員要指鹿為馬?

答案也很簡單,他們想要儘速通過。為了要儘速通過,即便是大象也要說成是老鼠,黑的也要說成是白的。但是通過之後,又改口說:我不知道那是黑的還是白的,我不知道裝進去的是老鼠還是大象,總之就是裝進去了。這種做法,所有選民可以接受嗎?為達目的,不擇手段;達到目的後,又不承認曾經採取這種手段,這是民主國家的立法方式嗎?

這已經不是多數暴力的問題了,國民黨團的作法已經根本摧毀了人民將主權交付立法者的民主信任,這種恣意審查比不審查還要更可怕。如果兩岸協議都可以當作行政命令來審查,還有什麼不能當作行政命令來審查?是不是對國民黨立委而言,名稱叫什麼不重要,內容是什麼也不重要,怎麼做成的也不重要,只要他們想要把它當做行政命令,「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所有的選民都應該嚴肅地想一想:是誰讓這些立法委員甘願指鹿為馬?是誰在張慶忠背後「押著他的腦袋」,讓他搶著在三十秒之內,以喃喃自語的方式宣布:「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將送交院會存查,散會」?

這種罔顧立法審議程序的情形,不由得令人想起1993年冬天,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二年,立法院在時任副院長的王金平主持下,完全未經朗讀,未經討論,不知表决結果,趁亂宣布通過國安三法。

當時大法官為此作成第342號解釋,指出「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或許是因為剛脫離威權體制沒有多久,大法官不敢直接宣告國安三法違憲,僅迂迴地說:立法院當日的狀況是否已經構成重大瑕疵,還有爭議。各該法案是不是經過實質議決,應該由立法院自己想辦法補救。

這種鄉愿的態度,讓素有司法界「才子」之稱的外省籍大法官楊建華在「不同意見書」中直言批判:「(立法院混亂的)狀況,當晚臺北各電視台均作現場報導,國人有目共睹,翌日臺北各大報紙均將此『未議未決』之情形,大幅刊登,此雖為媒體報導,但立法院本身出版之公報,亦有類此之記載(八十三卷二期四三、四四頁),其具有未經「議決」之明顯重大瑕疵之事實,欠缺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已為公眾所週知,於社會上極為顯著,大法官為社會一份子,當非視而不見,若謂此種事實,尚有『爭議』,『並非明顯』,仍待調查認定,本席實未敢同意。」

楊建華前大法官更進一步指出:「如『議決』、『通過』之程序可以省略,則立法院是否為人民選出代表之『合議體組織』,即成問題,此尚有何『民主』、『議會』、『立法』可言。」這段話即便放在二十三年後的今天,也一樣適用。

即令國民黨團執意要將服貿協議當成行政命令來審查,也不要忘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3條已經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法律案的審查必須秉持合議的精神,行政命令的審查也一樣。合議不是獨白,是一起集體討論、辯論、形成共識。「服貿協議」是如此重大的政治爭議,牽涉到的社會經濟議題如滔天巨浪,立法院去年就已經做成黨團協商結論,應該逐條、逐項,進行實質審議。現在撕毀先前的承諾,用這種「指鹿為馬」的方式,進行沒有審議的審議,已經徹底重創台灣的民主體制與民主價值。

誠如楊前大法官所強調的,立法院是「合議體組織」,如果連最基本的審議程序都沒有,立法院究竟為何存在?今日更沈淪到了替行政部門背書,公然指鹿為馬,把「協議」當「命令」。難道民主都是騙人的假話?還是更慘,不過是兩岸政商集團利益輸送的幌子而已?若果如此,台灣人民真能接受這種假民主?不管贊成或反對「服貿協議」,我們都要拒絕這種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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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關於服貿協議,是否屬於「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因此只需要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1. 是否需要修法,屬於立法權的行使範疇,自不可完全以行政部門見解為斷。

倘若行政部門認為不用修法,只送交立法院備查,不但有侵犯立法權之虞,而且萬一事後證明,行政部門的處置窒礙難行,仍須透過修法始竟全工(如兩岸關係條例第29條之1於2010年6月15日進行之修正),則先前行政部門的認定不無「刻意逃避立法院監督」的問題。

再者,如果行政部門自己認定不需修法,立法院仍可自行提出相關修正法案。如此一來,可否將此等協議由「備查」轉為「審查」?如果否定此種可能性,完全讓行政部門予取予求,不啻於賦予行政部門一個空白支票。從而,依照此等見解所推導出的解釋,可能讓該條款違反我國大法官三申五令的法律保留原則和授權明確性原則,導致違憲的結果。

2. 此處的「備查」和立法院前天進行的程序也不一樣。備查就不用送交委員會討論了。前天內政委員會適用的程序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行政命令審查程序。有謂此處是「比照」行政命令的審查。但比照需有法律規定為依據。請問服貿協議比照行政命令的法律規定在哪裡?

正本清源之道在於儘速通過《兩岸協議簽訂暨審查條例》來將此等協議之審查作業制度化,不要再貪圖速效,用沒有法律依據且有違憲之虞的「比照行政命令」來強度關山。

* 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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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年 4月 7日,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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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8月 16日,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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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1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07/374435/

總統在2010年辯論中一字一句明白表示,對於ECFA後續協議的簽署「每一次正式協商前後都會向立法院報告,並對外說明協商的進度。」、「協議簽署以後一定會送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後才會生效」。比對馬政府現在處理服貿的方式,顯示馬政府謊話連篇、毫無誠信,前後說辭自打嘴巴,根本不以為意。

藝文界人士郝明義、柯一正、黃春明和徐莉玲等人,昨(6)日發起「人人都有太陽花」活動,邀請民眾以詩、歌、論文、音樂、繪畫、漫畫等形式的創作,表達對「太陽花學運」的支持。記者會中,郝明義播放總統馬英九和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於2010年所進行的「兩岸經濟協議ECFA電視辯論」影片片段。影片明白重現四年前ECFA簽署前夕,馬英九對全民保證後續兩岸協議一定民主透明。

馬總統當時在影片中的說明逐字呈現如下:「兩岸經濟協議是一個綱要性的協議,它基本上先簽一個小而必要的早期收穫條款,然後再一步步地往後簽,不是一步到位。同時呢,它是由海基會跟海協會這兩個單位來簽,本著尊嚴、對等跟互惠的原則。每一次正式協商的前後,都會向立法院報告,並且對外說明協商的進度。協議簽署以後一定會送立法院審議,要通過之後才會生效。」

但對比本次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過程,馬政府不僅在服貿協議簽署前,不徵詢業界意見、根本未告知國會,不讓國會參與監督、不做產業衝擊調查評估報告,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更直接聲稱:「服貿協議內容過程保密是國際慣例」。在2013年6月21日,服貿協議簽署前,立法院及社會各界完全無從得知相關訊息。對照2010年時,馬總統所保證的「每一次正式協商前後都會向立法院報告,並對外說明協商的進度」馬政府之前的保證幾乎是說謊,毫無誠信可言。

同時,此次服貿協議,馬政府及執政黨也將其定位為「行政命令」,認為只需送立法院備查即可,而無需審查,顯示馬總統四年前對全民的保證完全跳票。

對於這一點,馬總統還特別在3月23日回應太陽花學運訴求的記者會上強硬強調,涉外的書面文件,牽涉到法律的,例如ECFA要送立院審議,但服貿協議只需備查即可。馬總統表示,原來行政院送到立法院,就是送去備查的,並且「這已經是現行的機制」。回顧2010年,馬總統於辯論會中,斬釘截鐵的表明「(ECFA後續)協議簽署以後一定會送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後才會生效」,馬總統無疑是昨是今非、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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