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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6年 1月 10日,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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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外!號外!!!

台灣立法院一讀通過與世界背道而馳,成為唯一與中國大陸法醫相同『無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執行解剖」法醫師法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

向上提升 抑 向下沉淪 ?

法醫鑑驗品質堪憂 傷害全國人民司法權益
104年11月27日
104年11月25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迅速完成委員會一讀之審查程序。本會針對該法案修正之後續影響,聲明如下:
世界先進國家,「法醫」必須是醫師加上法醫訓練完成後始可擔任,我國如欲與國際接軌應嚴格重視鑑驗品質,本會蘇理事長暨立法委員清泉,堅持「法醫」具有「醫師」身分是最基本的資格,希望通盤嚴謹考量本法修正。本會支持行政院版「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草案第九條「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除依該法規定由醫師或檢驗員行之外,由法醫師為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解剖屍體及死因鑑定,應由病理專科法醫師為之」,俾以保障全國人民司法權益。惟11月25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在某幾位委員之強力運作下,快速通過草案第9條,容許由「非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執行解剖。本會再次強調,允許「非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執行「解剖」,非但違背世界潮流,且因其不具醫學專業背景,未經過完整醫師培訓過程,缺少解剖的醫學專業能力,嚴重違反「為了提升法醫水準及鑑驗品質」的立法意旨,司法鑑驗品質堪憂。
當日審查會同時通過草案第48條,明訂今年12月29日起,醫師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但重大災難事故,或離島、偏遠地區遴用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人力仍有不足時,醫師仍可執行法醫業務。此限縮醫師之專業工作權,恐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的疑慮,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蘇理事長暨立法委員清泉,雖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但於審議期間均出席表示意見,惟以一己之力實難對抗「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某幾位委員之運作,此立法變成少數人之角力場所,而不是以人民的司法權益為考量,不禁令人唏噓與遺憾。未來本會將與衛福部醫事司密切配合對不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在教學醫院接受解剖病理訓練時,以違反醫師法、醫療法予以拒絕。本會再次沉痛呼籲此數位委員,審議法案應以全國人民之權益為優先考量,始能獲得全民之信賴與支持。
附件:104.11.25法醫師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初審通過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蘇清泉
新聞連絡人
林忠劭主任秘書/0932-180-464
發布時間/104年11月27日


104年11月25日上午 , 蘇清泉理事長 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 , 審查法醫師法第九條第48條第49條第53條修正案, 甴 呂學樟召委 主持 , 在場有謝國樑委員尤美女立委員 , 顏寬恆委員及 法務部次長刑事法醫所等行政人員 , 因為尤美女委員的堅持及照顧未具醫師證照的法醫師 , 讓乙組法醫師也具檢驗屍體解剖屍體之權利 ?! 在醫事司的堅持及反對下 ,將來從訓練資格下手 , 用醫療法/醫師法來牽制 !! 百般無奈(蘇理事長清泉)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18854
自由開講》司法冤案何時了?被害人能接受嗎?!
2015-11-24 15:32
◎蔣世中
2015年11月19日上午,立法院法制委員會討論《法醫師法修正條文案》,因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但據指出法務部受到相當大的外來壓力,準備讓非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成為可出具病理解剖鑑定報告書的法醫師。該案於法制委員會討論,衛環委員無從提供意見,且又無法開聯席會,若通過該法,台灣將與世界背道而馳,成為唯一與中國大陸法醫相同體制之法醫不必具醫師資格,其結果令人擔憂。

法醫鑑定品質之重要性與危害之深遠,非常需要身為社會一份子的我們共同來關心。

一旦《法醫師法》修正通過,台灣將與世界背道而馳,成為唯一與中國大陸法醫相同體制之法醫不必具醫師資格,其結果令人擔憂。(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法醫師鑑定事項包括「性侵害、兒童虐待、病理傷勢、醫療糾紛鑑定…」等,無論以被害人或家屬立場,無不殷殷期盼,透過法醫病理師病理鑑定(解剖)揭示事實真相。若是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的錯誤法醫鑑定,不僅僅漠視被害人的權益,更令家屬哀痛無助心如刀割。

世界各國都規定,法醫必須是醫師加上多年法醫訓練後始可擔任。「廣大興漁船槍擊事件」於菲律賓法院審理時,一開始就針對出具該鑑定書的法醫師,是否具醫師資格,加以釐清。

十年前訂定了《法醫師法》,將「法醫師」與「醫師」分流,允許「非醫師的法醫」可以執行「解剖及鑑定」。但因其不具醫師資格醫學專業背景,未經過臨床醫師培訓過程嚴格的住院醫師及專科醫師訓練,缺少臨床病理解剖的醫學專業和鑑定能力,嚴重違反當時「為了提升法醫水準及鑑驗品質」的立法目的。

隨著社會變遷及對人權的重視,由「未具醫師的法醫師」獨力主導解剖鑑定工作,他們勢必無法在法庭的交互詰問過程中,呈現事實真相,亦無法讓司法正確審判。「由非醫師執行法醫鑑定(性侵、兒虐、醫療糾紛鑑定…)」,被害人能接受嗎?你信任嗎?

2015年的現在,台灣法醫也應該由具有醫師資格的醫師,就其醫學知識、臨床診斷經驗,執行專業鑑定。況乎台灣病理學會早已依《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甄審通過具執行法醫解剖資格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共計29位。現在捨棄這些具醫師資格之人才不用,反而允許未具醫師資格之「密醫」法醫師來執行法醫鑑定,恐發生法庭證據能力及證據證明力不足疑義。

期望立法者真正為台灣建立一部長治久安的法醫師法,才能讓司法冤案不再重演。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醫師)



由非醫師執行法醫鑑定(性侵、兒虐、醫療糾紛鑑定…),亡者能接受嗎?你信任嗎?

文/蔣小兒科診所 蔣世中醫師

法醫師鑑定事項包括「性侵害、兒童虐待、病理傷勢、醫療糾紛鑑定…」等,無論以亡者角度或家屬立場,無不殷殷期盼,透過法醫病理師病理解剖鑑定揭示事實真相。若是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的錯誤法醫鑑定,不僅僅漠視亡者的權益,更令家屬哀痛無助心如刀割。因此,法醫鑑定品質之重要性與危害之深遠,非常需要身為社會一份子的我們共同來關心。
十年前訂定了「法醫師法」,將「法醫師」與「醫師」分流,允許「非醫師的法醫」可以執行「解剖及鑑定」。但因其不具醫師資格醫學專業背景,未經過臨床醫師培訓過程嚴格的住院醫師及專科醫師訓練,缺少臨床病理解剖的醫學專業和鑑定能力,嚴重違反當時「為了提升法醫水準及鑑驗品質」的立法目的。隨著社會變遷及對人權的重視,由「未具醫師的法醫師」獨力主導解剖鑑定工作,他們勢必無法在法庭的交互詰問過程中,呈現事實真相,亦無法讓司法正確審判。由陳文成、余登發案等遭受國際邀請法醫病理專家Cyril Wecht 來台並讚譽方中民教授的法醫病理專業及最近的廣大興案受菲律賓檢察官邀請潘至信法醫病理專科醫師作證,證實台灣要與世界接軌都必須具備有醫師、病理專科醫師及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的資格方能完成法醫病理解剖工作。亡者冤屈如何伸張?家屬悲鳴要到何時?
世界各國都規定,法醫必須是醫師加上多年法醫訓練後始可擔任。2005年,美國病理專科法醫師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xaminers,N.A.M.E.)所頒佈之法醫解剖操作標準(Forensic Autopsy Performance Standards),再三強調,法醫解剖必須由具證照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Forensic Pathologist;F.P.)執行,以免發生嚴重誤失而不自知。而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之取得,必須於經認證之訓練機構,依序完成醫師、解剖病理專科醫師、法醫病理專科醫師之訓練與甄審過程。2015年的現在,台灣法醫也應該由具有醫師資格的醫師,就其醫學知識、臨床診斷經驗,執行專業鑑定。況乎台灣病理學會早已依「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甄審通過具執行法醫解剖資格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共計29位。現在捨棄這些具醫師資格之人才不用,反而允許未具醫師資格之「密醫」法醫師來執行法醫鑑定,恐發生法庭證據能力及證據證明力不足疑義。期望立法者真正為台灣建立一部長治久安的法醫師法,才能讓司法冤案不再重演。


【蕭開平醫師提供資料】
質詢:為了不讓法醫師法阻斷病理醫師參與法醫工作的杈權益!

1、世界各國先進國家已進步到只容許病理醫師、法醫病理專科醫師或專業訓練的法醫專科醫師進行相驗工作!如大陸法系歐洲國家、甚至澳門、香港。
2、病理醫師參與法醫工作是醫療行為,天經地義的,他們在學習訓練過程有解剖、醫院各科(全科)病理診斷包括死因實務經驗!在各科系中最接近法醫病理(可說一步之遥)!故法醫師訓練必須在醫院接受病理訓練。
3、全世界無台湾法醫師類的執照考試(仔细檢視法醫科目即能明瞭其中粵秘如法醫毒物學、法醫師法、法醫倫理、基因學、法醫生物與法醫實務不相干,毒物類同藥理學修習2個學分就可佔一百分等),取得的「法醫師」資格可說是瞞騙社會,以"法"的醫師之名享有醫師之名義(自稱Forensic Physician) ! 與病理醫師仍有一大段之差距!

問:解決流浪法醫師並以終止檢驗員工作權的疑慮問題
答:
1、台大法醫學研究所訓練法醫師為階段性任務,確有提昇法醫鑑識科學參與相驗工作的能力!但至今已出現人才過剩及流浪法醫師,應即日停止再招募新學生!
2、、依人力资源管理原則、檢驗員任職地檢署達十年或二十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司法偵查相驗及協助解剖工作的經驗,為地檢署死亡傷害犯罪偵查的原動力,其累積的專業與經驗是無可取代的法醫死因偵查的國家資源。
二、依公務人員服務法,法醫檢驗員任職於地檢署是經過國家考試院舉辦的司法特考之公務人員考試取得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豈可輕易取消其職掌及工作!
三、依國家人力資源及財源窘困現況,公務人員總員額管制,實無多餘人力員額給予地檢署,何況新增訓練的法醫師無可能比現行的檢驗員更具有相驗及協助解剖的能力!
四、若認為不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在地檢署可以解決地檢署解剖的問題,其解剖結果只會徒然增加造成司法公信力的疑慮,增加司法資源未來在訴訟的質疑與司法資源浪費。以菲律賓的廣大興漁船案的仲裁司法詰問的過程驗証了法醫病理專業解剖結果的公信力是不可動搖的。

問:解決流浪法醫師並以終止檢驗員工作權的疑慮問題
答:
1、台大法醫學研究所訓練法醫師為階段性任務,確有提昇法醫鑑識科學參與相驗工作的能力!但至今已出現人才過剩及流浪法醫師,應即日停止再招募新學生!
2、、依人力资源管理原則、檢驗員任職地檢署達十年或二十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司法偵查相驗及協助解剖工作的經驗,為地檢署死亡傷害犯罪偵查的原動力,其累積的專業與經驗是無可取代的法醫死因偵查的國家資源。
3、依公務人員服務法,法醫檢驗員任職於地檢署是經過國家考試院舉辦的司法特考之公務人員考試取得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豈可輕易取消其職掌及工作!
4、依國家人力資源及財源窘困現況,公務人員總員額管制,實無多餘人力員額給予地檢署,何況新增訓練的法醫師無可能比現行的檢驗員更具有相驗及協助解剖的能力!
5、若認為不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在地檢署可以解決地檢署解剖的問題,其解剖結果只會徒然增加造成司法公信力的疑慮,增加司法資源未來在訴訟的質疑與司法資源浪費。以菲律賓的廣大興漁船案的仲裁司法詰問的過程驗証了法醫病理專業解剖結果的公信力是不可動搖的。
6、剩餘法醫能力(流浪法醫師)擔任行政相驗醫師的相驗助手為可行性之專業人力資源之來源!(蕭開平)



方中民老師建議:
1、非醫師資格之法醫師改為「未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
2、儘可能不提訓練「密醫」!而稱台灣與世界各同歩即病理組織學訓練只能訓練具有醫師資格者(牙醫師都已被排除),委在教學醫院病理部門及所屬具有病理專科醫師指導下訓練!否則其專科醫師證書有可能被吊銷執照。

新竹地檢署檢驗員特別去找柯建銘,他説心中有兩個版本:
1、陳耀昌版
2、行政院法務部全聯會版本
他上午不參加審查會議,上午若未過,他下午才回立法院參與黨團協商!

陳耀昌自己是醫師,卻主導未具醫師資格者.....

特别强調全國相驗業務19000+人,以地檢署近50位法醫人員乘於365天約略相等,即每位法醫人員每天相驗一人!

現行法醫制度上為解決法醫病理醫師人才培訓不易如吳佑庭醫師如何晉用?另有兩位亦已完成歸國,如何用上真正專業人才?其實專任法醫病理專科醫師只要6-9位即足夠!何況末具醫師資格者培訓處處受阻,又影響鑑定公信力,何苦!(蕭開平)

各位委員:

現行法醫師法阻斷醫師參與法醫鑑定工作了!

我在就讀台大醫學系時就知道臺灣和世界各國同歩,要從事法醫工作的話就是要先拿到解剖病理的專科醫師執照,所以畢業後就申請病理住院醫師,經過解剖病理科的住院醫師訓練,取得解剖病理專科醫師執照,並獲得高雄長庚醫院解剖病理科主治醫師的職位。再經過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協助下,遠赴美國的邁阿密法醫署接受司法解剖的訓練,並能在美國獨立從事司法解剖並完成法醫病理鑑定報告。學成歸國後也受聘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開始協助各地檢署的司法解剖業務,至今已解剖鑑定超過500件案例。兩年下來,感覺當一位司法解剖醫師比單純在醫院工作辛苦許多,但確實也有比較高的參與感;另外這兩年也很感謝法醫研究所內醫師前輩對我這後生晚輩所遇到的一些疑難雜症的指導,讓我知道從事法醫鑑定確實是一個可以安身立命的工作。最近驚聞,現行法醫師法阻斷了醫師參與法醫鑑定工作的管道,且法醫師法修正案在今年年底未通過,包括我,還有一丶二位將從美國完成法醫病理受訓回來的林佑俊醫師,我們這些在美國能獨立從事法醫病理解剖的醫師,從明年度開始反而都無法繼續從事司法解剖及鑑定的工作。

法醫工作會遇到的問題有時相當複雜,尤其是需要在醫院臨床工作過的經驗和背景,所以才需要仿效歐美的制度,於醫學系畢業後先接受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的訓練再去學習司法解剖,相輔相成,才有機會成為一位稱職的法醫病理專科醫師。期待立法院立法委員能為臺灣建構建全的法醫制度而努力!
吳佑庭
長庚醫院病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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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12795

自由開講》法醫、保母、五大皆空

自由即時2015-11-18 18:01◎李俊億

11月4日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開《法醫師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會中衛福部官員指出,「國家對醫師要求嚴謹,外國醫師不具台灣執照來台亦不可接觸病患,這是前進的思考」。中山醫學大學蔡教授指出,「當保母都要經訓練與考試才能取得證照,法務部修法卻開放病理醫師不需要訓練與考試就可當法醫」。
保母證照考試需要至少80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符合衛福部前進的思考,但這前進的思考在人命關天與攸關司法審判品質的法醫專業卻不適用,令人錯愕。
法務部提出對183位解剖病理專科醫師之問卷,有125位願意以兼職之按件計酬方式支援司法機關之法醫解剖鑑定工作,表示醫界願意當法醫之比例極高。另法務部法醫所之10月6日新聞稿:「…並同步推動病理專科醫師免參加法醫師考試,免於重複測驗專業,以鼓勵其投入法醫領域」。但法醫師考試之科目與病理醫師考試科目不同,何來重複測驗之問題?法務部是否至今對其法醫業務仍在狀況外?
病理醫師是否可以直接跨行法醫,由江國慶冤死案之荒謬鑑定可以得知。
在江國慶無罪判決書敘述:「…嫌犯精液部分之鑑驗,渠時係採取衛生紙中『含有血跡斑跡處』來鑑驗,而『SM試劑精斑檢查法』是用來初篩精液斑跡,『抗人血紅素血清免疫沈降反應試驗法』則是用來確認精液斑跡,…」;法醫鑑定報告敘述:「…證物中含有死者血液及嫌犯之精液經至少六項血型基因型比較分析並無矛盾…」。查「抗人血紅素血清免疫沈降反應試驗法」係驗血試劑,以驗血試劑檢驗精液,且六項血型基因型中有兩項矛盾,該案病理醫師轉任的法醫師知道謬誤嗎?冤案已經造成,政府有無檢討荒謬之科學證據?還要繼續複製下去嗎?
11月5日自由時報報導,「5大皆空醫師荒、5年重招500公費生」,台灣醫師嚴重缺額,內科、外科、婦科、兒科與急診科醫師「五大皆空」,面對高齡化、少子化的未來恐無人治病,大學與衛福部合作,重啟「公費醫學生」計畫,五年內要招五百人填缺。
醫界人力自顧不暇,法務部卻以問卷探得醫師心事,修法鼓勵其兼差做法醫,不知是甚麼神邏輯?政府應該鼓勵有心從事法醫工作者,依據法醫師法之規定接受完整之訓練與考試,擔任專職法醫師,提升法醫鑑定品質。而不要以監察院統計兼職法醫師之年度解剖酬勞500餘萬元,去吸引病理醫師,讓人憂心是否最後恐將人財兩空,法醫鑑定品質不保,司法信譽受損?
因此,請政府將法醫專業比照保母專業,想要從事法醫工作者,請接受法醫專業訓練與通過法醫師專技高考,這也才符合衛福部官員所謂的前進的思考。
(台大法醫所教授、台灣法醫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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