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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學者:不可無所不保 二代健保法案論壇0521日在政大公企中心舉行,政治大學教授陳純一(左起)、政治大學副教授廖元豪、立法委員陳節如、台北醫學大學副教授楊哲銘針對二代健保的涉外法制進行討論。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0日通過「二代健保法草案」初審,不過,對於二代健保的法制改革,是否回應大法官會議所做成的解釋,學者21日認為,目前二代健保仍有不足之處,政府應針對「保險」本質改善,千萬不可「無所不保」,才是健保可長可久之對策。
政治大學法學中心與公企中心0521日舉辦「二代健保法案論壇」,邀請包括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暨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施文森、台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學系副教授楊哲銘及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孫迺翊等人與會,針對「大法官會議健保相關解釋及二代健保相關法制之改革」進行討論。
施文森表示,每次遇到重大災情或疫情,政府往往在展開救災的同時,即行宣布減免災區或疫區居民應繳納的保費,無視於健保法第40條的「不保規定」,也就是健保必須繳交保費後,被保險人才能獲得保障的特質。
施文森強調,健保屬於「社會保險」,有對價機制的關係,與「社會救濟」或「社會扶助」不同,政府官員不可每次在災害發生時,就將「免保費」,當成「非常時期」的手段。
「不能讓其他非災區的民眾共同負擔」,否則根據常態及商業保險承保理念而設計的全民健保,將難以平衡收支。
此外,施文森指出,健保既然為社會保險,就應該明確規範承保及給付範圍,健保所提供的保障,應該以「基本醫療」和「國民生存權」為限,不能「無所不保」,並留部分給予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大法官釋字第524號對此也有完整的解釋。
楊哲銘表示,二代健保基於「量能負擔」原則,關注於費率及費基的調整,以進行財務改革,但這樣的做法是否合乎憲法,仍有待商榷。他建議,政府除調整費率及費基,來改善健保財務缺口外,還可朝向轉診制度的設計、給付範圍與支付標準等方向來思考。
至於追討健保呆帳方面,施文森指出,雖然二代健保法已增訂第57條,明定健保求償權享有優先普通債權的效力,但他建議,應賦予對被追償者的一切財產取得「物權優先」,以防止被追償者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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