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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單位法令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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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應維護病患隱私

2009年 11月 16日, 16:30

為捍衛民眾就醫隱私權,衛生署公告《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要求未來看診叫號時,頂多只能叫姓氏加上先生小姐,不能直接叫全名,以免自己身體的毛病被當眾放送。

衛生署日前正式公告實施《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明訂各醫療院所執行門診醫療業務時,應維護病患隱私指引,也將此列為醫院評鑑之必要項目,若不合格,就將限期改善。

所規範的事項包括:
(一)與病人作病情說明及溝通,或於執行觸診診療行為及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均應考量到環境及個人隱私之保護。

(二)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在場;於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

(三)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應為單診間,且有適當之隔音;診間入口並應有門隔開,且對於診間之設計,應有具體確保病人隱私之設施。

(四)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且視檢查及處置之種類,以有個人房間較為理想),檢查台亦應備有被單、治療巾等,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並應有避免過度暴露之措施。

(五)診療過程,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應依病人及處置之需要,安排適當人員陪同,且有合適之醫事人員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隨時觀察、注意隱私之維護。

(六)於診間呼喚病人時,宜顧慮其權利及尊嚴;候診區就診名單之公布,應尊重病人之意願,儘量不呈現全名為原則。

(七)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應徵得病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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