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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6月 27日,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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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聲明「手術同意書應在醫療機構完整告知病人後,依規定簽具之」

建檔時間: 2009/06/24


衛生署新聞

據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本(98)年6月24日網路新聞「簽手術同意書,任人宰割」文章,建議本署增修新版手術同意書內容,回應如下:

本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公告修正「手術同意書」,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開始使用,該手術同意書包括擬實施之手術名稱及原因、醫師之聲明及病人之聲明三部分。新版手術同意書旨在促使醫師確實盡到告知的義務,以及讓接受手術的病人,能在手術前被完整的告知手術風險、併發症、後遺症及其他相關資訊。

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即醫院與醫師非只將手術同意書讓病人簽具而已,而是須依法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充分說明手術之相關資訊,並於其充分瞭解後,取得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如據報所稱,病人在手術台上始簽具手術同意書,則該告知過程顯欠妥當,本署將函請各衛生局,確實督導所轄醫療院所,在為病人施行手術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護病人知的權利。

另,鑑於某些手術之複雜性,僅口頭說明不足讓病患瞭解手術相關之所有資訊,醫院應提供病人手術說明書,以做為輔助說明資料,確保病人知的權利,並促進醫病之溝通。
引言回覆: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衛生署在九十三年修訂的新版手術同意書因過於簡陋,造成醫療糾紛不斷。同意書中未呈現健保給付、自費項目,造成部分病患躺上手術台,才知道需負擔高額自費,進退兩難。

消基會舉例,日前台中縣賴先生因人工脊椎支架斷裂須重新安裝,醫師診療後表示手術可由健保給付。當賴先生要進手術房時,院方要求家屬簽七萬元的自費同意書。

高雄市陳小姐一年前因退化性關節炎動手術,花了不少錢貼補手術費用,最後卻發現所簽署的自費項目根本就有健保給付。

消基會指出,另有林先生投訴,他的父親因攝護腺增生造成排尿困難,診療的醫師表示隔天要馬上動手術,林先生說,當時有位護士尚未說明病情,就要求家屬簽同意書。

林先生說,父親手術完後身體很虛、走路無力,詢問院方得到的答案都是「再觀察」,最後才告知手術引發敗血症。術後一個多月父親便撒手歸天,令家人難以接受。

消基會比較發現,澳洲手術同意書有告知手術必要性、一般手術的危險性等,由病人衡量是否進行手術。美國版的讓病人有拒絕手術的權力,台灣卻僅能勾選同意。

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表示,台灣的手術同意書沒有具體說明手術內容,僅有欄位提供病人發問。「醫師應主動告知手術內容,而非等病人被動詢問。」

消基會認為,台灣手術同意書應增列健保給付、自付費用、手術危險性、手術的醫師簽名等。病患在手術前最好徵詢第二意見、多了解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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