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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8月 11日,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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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 ... c_no=68012

針對媒體刊載某診所等為消費者施打未經核准之胎盤素針劑等情事,衛生署說明處理立場,並呼籲醫療機構勿以身試法

建檔時間: 2008/08/05

衛生署新聞

有關媒體刊載某診所為消費者施打尚未核准之「LAENNEC針劑」(日本生物製劑公司生產胎盤素)等情事;衛生署重申,目前衛生署並未核准該產品,倘有非法製造或輸入販售情形,核屬於藥事法第22條1項2款之禁藥,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且提醒醫療院所若提供未經核准之胎盤素,依同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予以依法處辦,亦再次呼籲醫療機構切勿以身試法。

衛生署除即時通知其轄區衛生局(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查明該等診所有無違法為消費者施打胎盤素等情事,倘查獲屬實,應瞭解、掌握其供應、流向管道外,並依法處辦,以達遏阻效果外,並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例行性稽核、年度普查及列入年度地方衛生機關執行市售藥物、化粧品品質稽核業務、地方及中央衛生機關跨縣市之聯合稽查的稽查重點項目及查核對象。

同時亦鼓勵民眾協助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檢舉不法藥物專用電子信箱: drug@doh.gov.tw及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25-748,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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