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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8月 15日,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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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衛生署92年4月23日公布「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醫師執業每6年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經查會員自98 年4 月22日以後執業執照將陸續到期,為確保會員能夠繼續執業,請會員即早修習學分。

另衛生署於97年6月23日以衛署醫字第0970028884號函就有關未及於換發執業執照期限內換照之醫師,是否有相關罰則乙節釋示略以:「查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俟原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醫師即不得執行業務;違反上開之規定,依醫師法第27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台灣醫界第51卷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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