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0090716日通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衛生署指出,法案通過後將可更有效管理生物醫學研究的人體生物資料庫,藉以維護國民資訊隱私權,未取得民眾同意而擅自採樣檢體,將可最高處以 50萬元。
衛生署表示,許多基因醫藥研究發展顯示,大多數疾病的產生因素不是由單一基因決定,而是多種基因及環境因素共同影響所產生。目前先進國家正積極建置生物資料庫( Biobank),以進行人類生物樣本蒐集與疾病危險因子研究,藉以發展預防疾病策略,及開發新藥與治療疾病的新方法。
衛生署表示,條例草案重點為,生物資料庫設置應符合一定資格並經許可,其管理及運用並應建立倫理審查機制;生物檢體採集與參與者的保護,包含告知後同意、應告知事項、參與者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其生物檢體等的處理及參與者對於生物檢體、相關資訊、資料的閱覽權利限制等;生物資料庫的管理,包含安全規範、主動告知受害義務、任意退出與資料銷毀、保密義務及停止營運的處理。
另外,生物資料庫的運用,包含生物資料庫的使用範圍、內控機制、利益迴避及用途限制;另非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的生物醫學研究及其他醫學研究,其檢體採集及使用準用規定,以及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生物資料庫的過渡規定。
草案明定,生物資料庫僅限於政府機關,以及醫療、學術和研究機關之法人組織才能設置,且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擅自設立者,將處 10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的罰款。至於,目前已設立生物資料庫者,必須在該條例施行後 1年內,補正相關程序,屆時若未補正者,原有的相關檢體和資料,不得再利用。
為保護參與者的隱私,設置者就生物檢體和相關資料儲存、運用或揭露時,應以編碼、加密、匿名化、去連結;違者處罰 30萬以上、 1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工作人員,也不得洩露因業務知悉的資料,違者處 3萬元以上、 15萬元下的罰款。
引言回覆: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明定生物檢體的採集,應告知參與者,取得同意書後才能進行。若違反規定,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生物資料庫,可處一百萬至五百萬元罰鍰。而擅將生物資料庫的資料、資訊,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的用途,可處卅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先前即有大型生物資料庫計畫,預計採集一萬五千名志願者的血液,已展開作業,但遭人權團體批評未善盡告知之責。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說,先前的檢血未做任何檢驗,若立法院完成立法後,採血規模將擴大,而且會重新取得當事人同意,若當事人不同意,或事後反悔,已取得的檢體就要銷毀。
陳再晉指出,未來那些單位可以設置生物資料庫還要研議,目前初步傾向學術、醫療及政府機構才能設置。但如臍帶血銀行、健檢機構也蒐集民眾生物資料,未來是否有所限制,還要再討論。
官員說,草案觸及特定族群(如罕病、原住民支族)的少數基因採集,明定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的生物醫學研究,其材料應取自經許可設置的生物資料庫。
你可能沒想過,儲存的臍帶血、被研究團隊採走的血,裡面藏有多少你的秘密。隨著基因醫學的發展,各國積極建置「生物資料庫」進行研究,衛生署也設定前瞻性的法令「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用以管理人體生物資料庫,並維護國民資料隱私權。
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指出,成立人體生物資料庫是先進國家必然的趨勢,但是這些採自人口群的材料,也正一一透露出個人的生命史、家族史、疾病史,在顯微鏡下一覽無疑。
以現在極為風行的臍帶血儲存為例,若是無法條的規範,業者將民眾儲存的臍帶血,與研究單位進行分析,民眾的隱私將被窺視無存。
衛生署科技組簡任技正李淑芳指出,只要出自人體的組織,包括頭髮、骨髓、血液、皮膚、指甲、糞便、尿液都屬於人體生物庫資料庫的管理範圍,眼屎、鼻屎等體垢和排泄物則不在此限。
陳再晉也說,現代醫學和科學採集生物檢體的機會愈來愈多,這是因疾病與基因息息相關,基因會產生不同的蛋白質,蛋白質的不同表現,就會造成各式各樣的疾病,各國因此展開基因醫學戰,想要了解基因與疾病之間的關聯。
例如,有些病患吃了癲癇藥物,會產生極度嚴重的史帝文森症候群過敏反應,渾身像是被火燒過的皮膚潰爛。透過基因研究,中研院已經找到史帝文森症候群的特殊基因,若有該基因則不能服用該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