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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1月 9日,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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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克流感」醫師有罪嗎(謝炎堯)


譚國榮醫師因為沒使用「克流感」治病而被台北縣衛生局依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函送法辦,更有人主張應以刑責較重的不作為殺人罪嫌論處。

這篇文章不是替譚醫師個人作辯解,而是嚴肅的全面探討實證醫學、醫療專業、醫師自主權、醫學倫理和醫事法律。


醫師的專業知識、臨床診療品質和倫理道德,直接影響病人的生命健康,所以合格的醫師,必須接受漫長的7年醫學教育,至少3年的住院醫師訓練,通過嚴格的國家考試,才能執業,而且還要接受持續教育,在七年內累積足夠的進修學分,才能繼續行醫。用藥治病,有適應症和禁忌,不是有藥就一定要用。醫師用藥,依據疾病和病情,衡量用藥的利益和危險、效益與費用,參考指引,作成決定,這是醫師的專業自主權,應該予以尊重,也可以接受公評。

「克流感」是細胞膜上神經氮酸酶的抑制劑,它不能殺死病毒,也不能抑制已侵入細胞內病毒的複製,只能阻止新生病毒脫離宿主細胞,繼續侵犯健康細胞。流感病毒侵犯呼吸道後,迅速在細胞內繁殖,48小時內即達巔峰,出現症狀前有1~7日潛伏期,所以一旦發病,已有許多病毒侵入細胞內,「克流感」的圍堵療法療效有限。

1974年已合成第一個神經氮酸酶抑制劑,但是1999年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才核准「瑞樂沙」和「克流感」兩種藥品上市銷售。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依據「臨床試驗」結果,核定「克流感」的適應症是治療「沒有併發症的」A型或B型流感,必須在症狀出現後兩天內服用,療效只有縮短病程1.5日,沒有證據顯示「克流感」能治療流感肺炎和減少死亡率。

因此,在發病兩天後才診斷是A型流感,醫師不使用「克流感」,是正當的醫療行為,不是過失;病人因併發症死亡,和沒使用「克流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克流感療效待證實「克流感」銷售十年後的今日,還沒有知名大藥廠發表新藥,如果「克流感」是治療流感的特效藥,必定有利可圖,同類藥品就會不斷出現,美國也不會因流感而每年死亡二至四萬人。

「克流感」研發時期,只有一般季節性流感,沒有治療H1N1新型流感的任何臨床試驗證據。美國疾病管制局發布的醫師指引,只是「建議」使用「克流感」治療需要住院的流感重症病人,引用公信力不足的「臨床觀察報告」,宣稱即使在發病兩天後服用「克流感」,也「可能」減少嚴重併發症。

今年10月8日在《新英格蘭醫學雜誌》報告自2009年4至6月H1N1新流感重症住院病人272人,其中19人死亡(死亡率7%),沒有明確交代清楚「克流感」的使用情形,仍然下結論說: Patients seemed to benefit from antiviral therapy(抗病毒藥治療「克流感」似乎對病人有益)。用藥指引不是法律,僅供參考。

醫師採信美國食物藥品管理局的資料,認為不值得花費新台幣950元去縮短1.5日的病程,並非罪過。

譚醫師的醫療行為有無過失,應由法官審理判決,他人不可以未審先判。

作者為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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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2月 10日,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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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流感不是用來殺死H1N1病毒 ,它只能抑制病毒在其1-2週的自然生存周期中繁
衍,H1N1跟其他A型流感的病毒一樣,感染部位只限於上呼吸道,並在那繁殖,它的唯一入侵途徑是口鼻喉,這種全球性的流感,幾乎無人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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