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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醫師生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10月 18日,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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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3
馬政府任用一群不懂民瘼的博士內閣,靠十幾年前的治國工具來因應全球不景氣的變局,卻又在風災、挽救台股、毒奶等關鍵議題上,不懂得優先處理民眾最關心的事務,反而去做一些枝枝節節的事情。

例如,大陸毒奶粉造成民眾人心惶惶,許多企業營運也遭到金融風暴嚴重波及,人民正殷切期盼政府拿出解決辦法,馬英九卻在此刻大談開放大陸學歷認證,引起「與民意脫節」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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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醫師生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11月 13日,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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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1
「台大醫院百年來,從來沒有被鐵絲網包圍過,我當天還以為是戒嚴了!」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說,他現在的心情就像明朝末年的顧炎武,「看到國家快亡了,卻不知道該怎麼辦」,台灣有危險了,他已經心裡有數。

兩千年總統大選時擔任台大醫院挺扁後援會總幹事的柯文哲說,當初他挺陳水扁,現在雖然他可能有做錯事,但自己也有點困惑了,搞不清楚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日前吳淑珍的嫂嫂被偵訊到一半就昏倒送至台大,如今陳前總統羈押庭半途又送台大醫院驗傷,為避免引發外界質疑,院方要求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妥善處理,但是堅持「程序該怎麼辦就怎麼辦」的柯文哲,連和陳前總統打照面都沒有,只叫值班醫師到場驗傷。

事實上,柯文哲過去曾直言痛批台大教壞陳前總統女婿趙建銘,對於扁嫂吳淑珍十七次請假,他也直言批判這是台大被政治凌辱,此次柯文哲又不改大砲個性,直言陳水扁前總統雖有做錯事,但相關單位辦事的針對性及標準令他困惑。

批針對性太高 質疑扁不致要收押

柯文哲表示,他不敢說前總統陳水扁一定沒罪,或許陳水扁有做錯事,「但是有需要到收押、銬手銬的程度嗎?」檢察官說他有逃亡串證之虞,「要串早就串了,他又能逃到哪裡去?」

柯文哲並指出,「我想做錯事有,但是這次『針對性』實在太高了,如果依照這個標準,連戰、宋楚瑜為什麼沒事?那時候挺他是挺他,但我現在確實有點困惑,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柯文哲表示,他對民進黨裡面哪些人有貪、哪些人沒貪,大概還算清楚,基本上,他不太相信雲林縣長蘇治芬會有問題,他對偵辦程序「很有意見」。

指藍成中共代言人 憂國家快亡

而他更擔心的是,從選舉策略來看,國民黨一連串大動作的收押動作,對選舉其實是相當不利的,「國民黨卻有恃無恐的幹,根本已經是中共代言人了」。

「我現在的心情,就像明朝末年的顧炎武,看到國家快亡了,卻不知道到底該怎麼辦。」

由時報9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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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醫師生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12月 2日,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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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3
特偵組要害死台灣嗎?

話題:陳水扁涉入洗錢風暴

作者:梁文傑 ( 政治工作者|臺北縣 )

邱義仁因「安亞專案」被收押,我質疑過特偵組是否有「押人取供」之嫌。萬萬想不到,今天(5日)的《壹週刊》竟然根據「特偵組內部透露」,把「安亞專案」是用來收買前WTO秘書長蘇帕猜的極機密都寫了出來。這種行為不只違法,簡直就是混蛋加賣國。

從阿扁洗錢疑案自八月十四日爆發以來,《壹週刊》已連續十一期刊載特偵組的偵辦內容。觀其內容之詳細,顯然是檢察官親自對記者透露。我自己因為工作的關係,可以很明確的知道到底哪些檢察官是《壹週刊》的固定消息來源。但因為社會對扁家弄錢的觀感普遍不佳,我自己也蠻想知道我幫他打過兩次選戰的阿扁八年來到底搞了哪些東西,所以我也就昧著良心,每期《壹週刊》必買必讀。但特偵組檢察官竟然大膽到把國家機密洩露給媒體,這種行為就不是我個人的好奇心所能合理化的。

從法律上看,特偵組檢查官洩露偵察中所知悉的事項,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察不公開的規定,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安亞專案」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的國家機密,特偵組檢察官亦應依該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國為了刺探台灣機密外交的內容,每年不知道花多少預算在台灣內外佈線,光是從立法院拿一本內容空泛的外交部機密預算報告,就養了不少立委助理(這是真的,我敢發誓)。特偵組這種行為等於免費奉送中國一條重要情報。如果以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五項「幫助敵國之間諜罪」來論處,特偵組這些混蛋檢察官的刑期至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從外交上看,蘇帕猜拿台灣的錢,在泰國至少是收受外國賄賂罪,甚至是要以「叛國罪」論處的。蘇帕猜是泰國執政黨「人民力量黨」的實力派人物,曾經當過泰國的副總理,2006年甚至差點當上總理。這次特偵組不但是把蘇帕猜往死裏整,也等於是逼整個「人民力量黨」不敢和台灣來往。台灣和泰國的關係將因此倒退不說,全世界接受過台灣資助的人也都會害怕,不知道何時會因為台灣內部的政治鬥爭而被曝光。

買通蘇帕猜有沒有用?當然有用。此人在2002年當上WTO秘書長之後,對台灣便極不友善,好幾次要把台灣在WTO的地位拉到和香港、澳門同一個位置。國際外交圈早就盛傳此人是中國拿錢養的,台灣拿錢把他買回來,也只是「嘟嘟好」而已。而且從蘇帕猜的計謀始終沒有成案看來,可見台灣的錢花得值得。

除非你覺得中國能買台灣不能買,除非你覺得台灣跟香港和澳門同樣的地位無所謂,否則請不要跟我辯論買通蘇帕猜有沒有道德問題。

讓我覺得更恐怖的是,特偵組還對外放話要查邱義仁經手的另外八項機密外交。照特偵組這種洩密的手法,未來每個禮拜《壹週刊》都要爆料一個收過台灣資助的外國政治人物,一週一國,八週八國,台灣的國際朋友全部都要面對牢獄之災,所有幫過台灣的人都成了混帳王八蛋。

人在江湖要有道義,這是連混兄弟的都知道的事,何況搞外交。特偵組這些檢察官不只是在執行馬英九的「外交休兵」,而是更進一步的「外交自宮」,一刀一刀往自己的命根子上刮。

混蛋混蛋混蛋混蛋混蛋混蛋,特偵組的混帳王八蛋,求求你們不要害死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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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醫師生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12月 29日,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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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0
特偵組在起訴陳前總統後,不思努力為論告做準備,

卻一再抗告以求法院羈押,

反映出其在偵辦案件上的不積極與不完備性,

更將羈押當成是押人取供與刑罰預支的工具,特

偵組的反人權心態,正與大法官的護人權觀念,形成極端的對比。

引言回覆:
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中,針對現行羈押法中,對於羈押被告的權利受不當侵害,僅能為申訴而不得提起訴訟救濟之點,以有侵害必有救濟的訴訟權保障觀點,強烈地加以否定。因關於目前的申訴制度,乃是向所方、巡視的檢察官或法官為申訴,此種設計僅是一種自律審查,尤其是檢察官本身乃屬於當事人一方,在其隨時可能將羈押當成取供的工具而言,此種申訴的實質意義不大,若又否定被告向法院提起救濟之權,則必然使被告成為檢察官的禁臠。同時此號解釋也間接提到,羈押手段基於其嚴厲性,所以必然是一種最後手段性,而不是押人取供的工具,更不能當成是一種預先刑罰的手段。


引言回覆: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七○號解釋,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此乃「法官法定原則」。同理,同一法院分別由不同法官審理的案件,也不得任由司法行政權介入而逕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基此,台北地院五位庭長的併案決定,似亦牴觸法官法定原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 ... day-o1.htm

引言回覆:
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洪英花
2008-12-30

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一一○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也是主權在民暨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抽象事務分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一一二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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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醫師生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12月 31日,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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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04
全球經濟不景氣,兩岸三通也救不了台灣經濟!

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昨天表示,大三通只是好聽而已,因為中國經濟也不好,貨物訂單減少,失業人口增加。他批評政府只會作秀,以為開放三通、發發消費券就好,對解決經濟問題束手無策,預料98明、99後年將有銀行倒閉。

還有中國觀光客來台恐怕會愈來愈少,因為他們的失業率也變多,沒錢怎麼來玩?


明年會更慘 二○一二年好轉

張榮發指出,這回不景氣和一九三○年大蕭條一樣,他預估要壞三年,「明年還會更悽慘」,可能要到二○一二年才會好轉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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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醫師生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月 1日,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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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0
lexus 寫:
特偵組要害死台灣嗎?

話題:陳水扁涉入洗錢風暴

作者:梁文傑 ( 政治工作者|臺北縣 )

邱義仁因「安亞專案」被收押,我質疑過特偵組是否有「押人取供」之嫌。萬萬想不到,今天(5日)的《壹週刊》竟然根據「特偵組內部透露」,把「安亞專案」是用來收買前WTO秘書長蘇帕猜的極機密都寫了出來。這種行為不只違法,簡直就是混蛋加賣國。

從阿扁洗錢疑案自八月十四日爆發以來,《壹週刊》已連續十一期刊載特偵組的偵辦內容。觀其內容之詳細,顯然是檢察官親自對記者透露。我自己因為工作的關係,可以很明確的知道到底哪些檢察官是《壹週刊》的固定消息來源。但因為社會對扁家弄錢的觀感普遍不佳,我自己也蠻想知道我幫他打過兩次選戰的阿扁八年來到底搞了哪些東西,所以我也就昧著良心,每期《壹週刊》必買必讀。但特偵組檢察官竟然大膽到把國家機密洩露給媒體,這種行為就不是我個人的好奇心所能合理化的。

從法律上看,特偵組檢查官洩露偵察中所知悉的事項,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察不公開的規定,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安亞專案」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的國家機密,特偵組檢察官亦應依該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國為了刺探台灣機密外交的內容,每年不知道花多少預算在台灣內外佈線,光是從立法院拿一本內容空泛的外交部機密預算報告,就養了不少立委助理(這是真的,我敢發誓)。特偵組這種行為等於免費奉送中國一條重要情報。如果以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五項「幫助敵國之間諜罪」來論處,特偵組這些混蛋檢察官的刑期至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從外交上看,蘇帕猜拿台灣的錢,在泰國至少是收受外國賄賂罪,甚至是要以「叛國罪」論處的。蘇帕猜是泰國執政黨「人民力量黨」的實力派人物,曾經當過泰國的副總理,2006年甚至差點當上總理。這次特偵組不但是把蘇帕猜往死裏整,也等於是逼整個「人民力量黨」不敢和台灣來往。台灣和泰國的關係將因此倒退不說,全世界接受過台灣資助的人也都會害怕,不知道何時會因為台灣內部的政治鬥爭而被曝光。

買通蘇帕猜有沒有用?當然有用。此人在2002年當上WTO秘書長之後,對台灣便極不友善,好幾次要把台灣在WTO的地位拉到和香港、澳門同一個位置。國際外交圈早就盛傳此人是中國拿錢養的,台灣拿錢把他買回來,也只是「嘟嘟好」而已。而且從蘇帕猜的計謀始終沒有成案看來,可見台灣的錢花得值得。

除非你覺得中國能買台灣不能買,除非你覺得台灣跟香港和澳門同樣的地位無所謂,否則請不要跟我辯論買通蘇帕猜有沒有道德問題。

讓我覺得更恐怖的是,特偵組還對外放話要查邱義仁經手的另外八項機密外交。照特偵組這種洩密的手法,未來每個禮拜《壹週刊》都要爆料一個收過台灣資助的外國政治人物,一週一國,八週八國,台灣的國際朋友全部都要面對牢獄之災,所有幫過台灣的人都成了混帳王八蛋。

人在江湖要有道義,這是連混兄弟的都知道的事,何況搞外交。特偵組這些檢察官不只是在執行馬英九的「外交休兵」,而是更進一步的「外交自宮」,一刀一刀往自己的命根子上刮。

混蛋混蛋混蛋混蛋混蛋混蛋,特偵組的混帳王八蛋,求求你們不要害死台灣。


偵察不公開是講爽的?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 ... +0,00.html

http://www.nownews.com/2008/08/18/138-2322111.htm

看看這些連結,和整天重複播放的新聞(記者圍拍的手法,讓我想到丟飼料到池中爭食飼料推擠跳躍的魚群)

,還有一下機就喜孜孜面帶微笑化妝面對鏡頭的檢察官,『偵察不公開』這簡單幾個字你們懂嗎? 94年7月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研析修正意見共5點如下:

(一)就偵查中,案情細節為媒體所大肆報導部分:應於現行要點第6點有關對不實報導之澄清外增訂規定:對於媒體報導刑案新聞有不實者,除須注意事後加以更正澄清外,事前需做好保密措施,並於新聞發布同時,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

(二)檢警調雖非公開發布新聞或接受媒體採訪,但仍私下透漏消息給記者部分: 應於現行要點第2點第1項加入:新聞發言人,除公開及以書面說明外,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漏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並於第5點後增訂1點: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人員不得私下透露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非直屬長官、同仁談論或透漏與案情有關之訊息。

(三)以記者會形式公開有關偵查之訊息後,造成負面後果之處理: 應於要點第6點第1項「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3至5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之後增訂: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四)檢警調任意公開蒐證錄影帶或帶同媒體辦案部分: 此原應已包含在要點第3點中所禁止之事項,但目前警方辦案仍時常有此違規作為,仍請明文具體禁止,於要點第3點增訂第3項:檢警調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五)相關獎懲部分: 增訂檢警調人員如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官報告;如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酌予獎勵之規定。

上述5項意見,經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進行該要點之修正,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要點相關條文報本部備查後,已於95年8月29日下達各級法院檢察署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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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逸揚居

偵察不公開是講爽的?

一個鄉下醫師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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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醫師生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5月 2日,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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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57
馬政府上台後,台灣新聞自由出現嚴重倒退,不但從民進黨執政時排名亞洲第一的寶座上跌下,全球排名更大跌十一名,從去年的全球第三十二名跌到第四十三名!

政府干擾新聞

我全球排名大跌十一名


根據美國「自由之家」今天公布的「二○○九年世界各國新聞自由度調查報告」,台灣和香港去年都出現新聞自由倒退現象,報告因而點名去年新聞自由倒退最令人關切的地區是東亞地區。報告指出,台灣政府對編輯內容施壓和對採訪新聞的記者騷擾,愈來愈嚴重。而香港更因北京對港媒施加越來越大的影響力,新聞自由度被從「自由」降為「部分自由」。

中國則繼續名列世界最壓迫新聞自由的國家,令自由之家感到失望。報告說,北京去年舉辦奧運,中國理當信守在奧運期間保證新聞自由的承諾,改善其紀錄,沒想到中國新聞自由仍然殿後。

「自由之家」係美國羅斯福總統夫人艾蓮諾(Eleanor Roosevelt)及一批愛好自由民主人士發起成立,為超黨派之非營利組織,該組織自一九八○年起每年發表的調查報告,是目前新聞自由度最具權威的評量報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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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醫師生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5月 4日,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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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1
立法怠惰 律見權開天窗
無法保障人權 法界議論

馬政府及立法院怠惰立法,羈押法五月起「開天窗」!

立院三讀通過的羈押法部分修正條文迄今尚未公布,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已宣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等「限制被告接見律師權條款」違憲,大法官同時宣告上述條文自五月一日起失效,形成新法尚未實施、舊法卻已失效的亂象。

行政命令 充當律見規範

上述情形導致律師接見權「無法可管」,目前僅靠法務部一月底發布的一紙行政命令,充當全國各看守所在押被告接見律師的規範,馬政府的立法及行政效率,已對人權保障出現重大瑕疵,引起法界議論紛紛。

對此,立院官員指出,三讀通過法律通常需要十至十四天才會送請總統公告,本案四月二十八日獲院會通過,條文應在本週呈總統府,預計最快下週總統就會公告。

前台北地院刑庭審判長吳孟良律師認為,行政機關自行頒布命令的法律位階,遠不及人民選出的國會所三讀通過的法律,何況依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只有法律才能限制人民權利義務,因此羈押法開天窗,如同大哥(法律)缺席、小弟(行政命令)當家,完全違反民主法治常軌,是台灣法制史上一大笑話。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瑞明律師指出,總統應快馬加鞭儘速公告修正案,否則馬上就會有接見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其實類似情形顯示大法官和憲法的權威,沒有得到應有尊重,變成立院可選擇性地快或慢,或乾脆不理會大法官釋憲宣告,對憲政發展不利。

五月一日起失效的羈押法條文,包括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監視在押被告接見律師條款」,及第二十八條「被告及律師言行呈報司法官條款」;大法官一月二十三日作出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宣告違憲,認為看守所不應對被告與律師會面內容全面錄音錄影,也不該將監聽資料送交法官或檢察官辦案參考。

立院上月底依釋憲意旨,刪除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並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明確規定被告和律師接見時,看守所僅能「監看而不與聞」,檢查律師與被告往來文書資料也只能「開拆而不閱覽」。法務部則在一月底即函令各看守所,從二月五日起依釋憲內容辦理律師接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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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醫師生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6月 6日,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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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
看到下面洋洋灑灑寫了一些民進黨貪污,就辜且相信全是真的好了:
看看貪污A錢台灣第一貪的國民黨:
那些民進黨貪污的錢全加起來乘好幾倍,

也比不過”一個” 國民黨王玉雲A錢800億元
也比不過”一個” 國民黨中常委王又曾A錢280億
也比不過”一個” 國民黨陳由豪300億.,
也比不過”一個” 國民黨朱安雄金融機構259億,
也比不過”一個” 國民黨曾正仁掏空台中商銀250億;
也比不過”一個” 國民黨王志雄掏空順大裕公司90餘億 ”一個” 國民黨梁柏薰A錢53億元
也比不過”一個” 國民黨伍澤元A錢數10億元
也比不過”一個”國民黨貪污幾佰億拉法葉案二百多億;
也比不過”一個”國民黨貪污幾佰億的黨產;
也比不過”一個”國民黨超會賺錢的公務員連戰財產二百多億;
也比不過 ”一個”國民黨超會賺錢的前行政院副院長公務員徐立德財產至少四十多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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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國民黨貪污的太多了。
這種超級貪污A錢的假反貪腐黨,
自己A錢都台灣第一了,還貪腐黨?
難怪巳經一年了,才弄個假的”陽光法案”,
要貪污A錢被抓到,才會陽光,
要貪污A錢被抓到,本來就陽光了,
還立法在騙人民,
這個貪污黨真的是無藥可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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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醫師生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6月 23日,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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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國瞑黨開的,有理沒權莫進來

引言回覆:
扁案的被告司法人權爭議不斷,除了扁長期被押引發關切,當初台北地院以抽籤方式更換法官,也備受爭議,包括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等「司法自己人」,均曾厲言批評北院作法不當,嚴重傷害司法形象。

應停審、移轉管轄或重分案

國內知名法律學者台大教授王兆鵬,同樣難以認同更換法官之舉,他曾撰文提出三策,上策是蔡守訓停止審判,對其取得審判權的合法性聲請釋憲;中策是高等法院將案件移轉管轄;下策是蔡聲請迴避,案子重新分案。

王兆鵬說,人民也在審判司法, 不能讓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繼續蔓延擴大;但他的苦口婆心,未獲高院、北院理睬,至今蔡守訓依然坐在審判席上審理扁案。

黃瑞華也表示,司法一定要展現智慧來挽救這次危機,北院訂了刑事庭分案要點,規則制定下來,就該遵守,且應依照法的本旨與制定目的來遵守,而不是扭曲、操作。

「法定法官原則」不容侵犯

黃瑞華指出,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五條規定得非常清楚,數人共犯一罪案件,採後案併前案,但如果後案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就要依第三十八條來抽分。扁案是重大受矚目案件,故不能後案併前案。北院一開始採抽分,抽到由周占春審理,但後來卻用相牽連案件的理由,依要點第十條併案,之前由周占春法官這一庭抽中就定案了,怎能再更換法官呢?

洪英花也認為,「法定法官原則」乃是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北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繼續羈押 恐難脫戕害人權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指出,司法行政不能干預法院獨立審判,否則人民會不信任司法,對於扁案如此重大的國際矚目案件,是否延押下去實應謹慎思考,否則難脫戕害人權、政治操作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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