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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年 9月 11日,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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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第3款之 "處方箋之處方
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與病歷記載不符",並不包括非健保給付或未向健保局申 報醫療費用的部份。

說明:

1.年2月衛生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時就已經在修法對照表內說明:第65條第3款之 "處方箋之處方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與病歷記載不符",並不包括非健保給付或未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的部份。

2.是以,健保局以"處方箋之處方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與病歷記載不符"為由,處罰醫療院所不申報「非健保給付或未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的部份」,實屬違法。

3.敬請整理相關資料,呈報理事會並發文健保局正視此事,以減少紛爭。




data form 施肇榮 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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