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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pppp [ 2010年 1月 17日, 06:23 ] |
| 文章主題 : | 兒童預防保健時程修正 |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敬請參閱。 http://www.bhp.doh.gov.tw/BHPnet/Portal ... 1001070001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經費改由公務預算支應,預防保健業務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為持續提供此項服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特此轉知,以下重點摘錄。詳情請見附件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請參閱)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兒科重點摘要 第三條 (一)兒童預防保健時程修正: 1.未滿一歲六個月:補助四次。 2.一歲六個月以上至未滿二歲:補助一次。 3.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補助一次。 4.三歲以上至未滿七歲:補助一次。 第四條 提供預防保健服務,其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預防保健: 1.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查詢、身高、體重、聽力、眼睛、口腔檢查、生長發育評估等。 2.衛教指導:母乳哺育、營養、幼兒發展、口腔保健、視力保健、事故傷害預防等。 第九條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內執行。如為特殊情況,得由當地衛生局以專案方式報經健康局核定後辦理。 (二)執行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時,應告知其家長或主要照顧者,並於兒童健康手冊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紀錄表」及「家長紀錄事項」登載,且依醫療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登載各項檢查資料於病歷。 第十三條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之健保卡登錄每次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時間,並應於本署所規定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單、兒童預防保健檢查紀錄表(附表四)、兒童健康手冊.. 第十五條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六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於網路向本署詳實申報資料: (一)辦理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將一歲半至二歲、三歲至七歲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結果,傳輸至健康局指定之系統或登錄於健康局指定之網頁,內容及格式如附表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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