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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縣有市民因新流感死亡案例之醫療糾紛案 http://dryahoo.phpbb.kukan.tw/viewtopic.php?f=39&t=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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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pppp [ 2009年 10月 23日, 18:52 ] |
| 文章主題 : | 台北縣有市民因新流感死亡案例之醫療糾紛案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稿) 98.10.22 近日台北縣有市民因新流感死亡案例之醫療糾紛案,本會發表聲明如下: 一、H1N1新流感屬於新興傳染性疾病,因應新流感的流行,本會已全力配合衛生署疾管局、衛生局及健保局等持續辦理相關繼續教育,目前本國醫學新知已與歐美先進國家同步,另在治療方面並於本會網站建置「H1N1疫情防疫專區」,有關衛生署公告之作業規範、感控措施建議及臨床治療指引等相關訊息及處置規定,另包括快篩試劑及克流感供貨廠商名單等,皆置於本會網站供全國醫師參考使用,相關訊息並隨時更新。 二、民眾具類流感症狀就醫時,若經醫師診斷懷疑為H1N1新流感,醫師可根據病情需要與醫療院所設備,進行快篩檢驗;並依H1N1新流感臨床治療指引,給予病患最適當之醫療照顧與處置。同時加強民眾之衛生教育,並要求快速篩檢呈現A型流感陽性反應之民眾,居家自我管理五日。倘民眾出現胸痛、呼吸急促、呼吸困難、發紺、血痰、意識改變、低血壓或兒童缺乏意識、不容易喚醒及活動力低等H1N1病患之危險徵兆,將建議轉診至大醫院檢查與治療,以期達成新流感疫情之控制。 三、該個案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本會尊重司法調查。 四、隨秋冬季節轉換,新流感疫情仍持續發燒,衛生署並將於11月1日起逐步施打新流感疫苗,全國醫療院所將全力配合以提高疫苗接種率,建置安全防疫網,為促進全民生命健康而努力[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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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pppp [ 2009年 10月 23日, 19:05 ] |
| 文章主題 : | Re: 台北縣有市民因新流感死亡案例之醫療糾紛案 |
『未審先判』實乃令人無法接受,望請諸位官員尊重司法人權,勿任意踐踏司法之尊嚴。 歐洲自拿破崙時代起,廢除糾問制度已經逾200年矣,任何文明國家均尊重人權。對於台北縣 衛生局副局長,咨意於媒體上公然指責譚姓醫師違反醫師法芸芸。衛生局為行政機關,豈能干涉 司法,蓋司法之偵查與審判之權責屬法院之職掌,故其發言為『無權解釋』。 咨意論斷個案『控訴加審判』實以跡近野蠻之行徑,竟出現於今日之台灣,必須表示最大 的遺憾。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 之認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 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及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分別著有明文。』 P.S.謹附台北榮民總院葛謹醫師之建議 :『移送法辦要有道理 將來若判決無罪 衛生局是否要道歉與賠償 ? 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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